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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岂能发“口罩财”
浏览: 发布日期:2020-01-30

  ●特约评论员 马涤明(内蒙古)

  1月27日,辽宁省东港市康益医药连锁东兴园分店,有消费者质疑一只口罩卖35元太贵,药店人员孙某某让消费者“滚出去”,并挥拳殴打其面部。当地警方已对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治安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市监部门表示,将对该药店依法从重、从快处罚。

视频截图

    疫情时期趁灾涨价、发国难财,已够恶劣,还居然以暴力开道,一言不合就拳头说话,让消费者“滚出去”,这开药店的也真是“没谁了”,你咋不上天呢?

  “滚出去”这话不是想说就说的,药店是你家开的不假,但你家开的也不等于就可以“你的地盘你做主”——还有国家法律吧。

  1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要求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对于借机哄抬口罩等相关商品价格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疫情突来,“口罩”成了这一时期的一个关键词,小小“口罩”上折射出人的真善美与假丑恶——社会爱心人士、一些企业、国外友人纷纷向疫区和相关机构捐赠口罩,让人倍感温暖。

  与之相比,个别商家借机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行为,显得是那么的丑陋。近日,九江、呼和浩特、哈尔滨等地都传来一些商家口罩违法涨价的报道。其中北京丰台区一家药店10只口罩售价850元,市监部门表示,该药店因哄抬物价将受到高额处罚。

    疫情当前,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防控的背景下,商家亦应表现出应有的担当。任何趁疫打劫的赚钱套路,都跟“在商言商”扯不上——商亦有道,在商言商的“商”与“奸商”之“商”,不在一个概念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三)款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处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近日,河南郑州一超市因哄抬物价、一棵白菜标价63.9元,被市监局处以50万元罚款。执法部门处罚有据,商家受到“天价重罚”并不值得同情。

  “从重处罚”、 “一棵白菜被罚50万元”的背景下,对逆势涨价销售口罩并“拳头开道”的辽宁东港市这家药店,执法部门也不能手软。常言说,乱世用重典,那么,对任何借疫情之机发国难财的不法商家,不但应零容忍,更要罚到痛处,否则不利于维护疫情时期的市场秩序、震慑违法经营行为。

  疫情时期,口罩和任何防护用品都不能成为发财之物。这种常识需要得到法律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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