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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序 言

    学校始建于1930年,历经山东省立第二乡村师范学校、胶东公学、胶东师范学校、莱阳师范学校、莱阳师范专科学校、烟台师范专科学校、烟台师范学院等发展阶段,2001年山东省交通学校并入,2006年更名为鲁东大学。1998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2年,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单位。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以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引领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使命,孕育了“厚德、博学、日新、笃行”的校训,传承了“求是至善,尚实致用”的校风,现已发展成为一所工农理文兼备、应用学科见长的综合性大学。

    学校坚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铸塑“严谨、精益、卓越”的质量文化,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国家为最高追求,以学科建设为发展根基,以深化改革为强大动力,以党的建设为坚强保证,实施人才引领、学科筑峰、创新驱动、文化赋能战略,推动办学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致力于建成人才培养质量高、科研创新能力强、服务地方成效好、省内一流、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新时代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鲁东大学,中文简称“鲁大”,英文译名为Ludong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官方网址为www.ld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和监督办学,提供资金和其他资源支持,保障办学条件,评估教育教学质量,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根据办学资源、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四)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五)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办法和操作方案;自主制定本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

    (六)根据国家战略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七)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八)依法自主管理科研项目,支配科研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提议,经全校师生讨论,党委全委会审议,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协同融合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为牵引,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学校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学校综合改革,实施以关键发展绩效为导向、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关键发展绩效目标任务考核奖励制度,激发有组织发展活力,全方位构建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九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定建设新时代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的发展愿景,聚焦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推动区域创新发展、引领行业转型升级和建设教育强国部署,统筹推进水利环境海洋、芯片与集成电路、食品药品与现代农业、教师教育、文化传承创新传播等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十条 学校坚持应用型的办学定位,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统筹全环境立德树人与高质量育才,推进新文科、新工科、新农科和新师范建设,构建多元化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经济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丰富教育教学资源,深化教学创新和教学评价改革,完善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国际学生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重视科学研究,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积极开展有组织科研,推进高水平科研团队和创新平台建设,培育产出有影响力的标志性学术成果。

    第十五条 学校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培育创新文化,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鼓励举办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学术生态。不断优化学术评价体系,激发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学校依托优势特色学科群,主动对接国家、区域和行业产业发展战略,推动构建校企互动、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城校共荣的校地发展命运共同体,推进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机衔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七条 学校发挥教师教育传统优势,打造省内一流的中小幼卓越教师培养基地和教师教育示范区,服务区域基础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文化,弘扬优良校风教风学风,深入挖掘和传承红色基因、文学传统和学术文化,提升图书馆、博物馆、校史馆的文化供给品质,发挥校史、校训、校歌、校园景观的综合育人功能,积极传播科学人文精神。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依法自主开展宽领域、多渠道、高层次的国际交流合作,驱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等国际化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持续完善国际化高素质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和来华留学教育提质增效,搭建国际化教学科研平台,加强国别和区域研究,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和师生国际化素养。学校依法在海外开设孔子学院等海外办学机构,推广国际中文教育,传播中华文化。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一节 学 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学校声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 条学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学生,视其违纪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经学校批准成立,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成人教育、在职学习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 教职工应当坚定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聘用。学校坚持以师德师风为第一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聘期考核及其他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规范;

    (四)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秩序和利益;

    (六)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尊重人才,实施“人才引领工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营造潜心育人、专心科研、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工作氛围。

    第三十五条 学校规范教职工的学术行为,引导教职工树立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风尚,弘扬教育家精神,建立教师教育教学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国家、地区、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与福利制度,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和奖惩制度。对表现优异或为国家、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教职工给予处分。

    第四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拟订和实施学校考核管理和绩效分配办法。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鲁东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中国共产党鲁东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省监委驻鲁东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省监委对监察专员的授权,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权限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由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学术机构以及党的基层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相应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学部等学术咨询评议指导机构。

    学校与外界合作共建的组织机构,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运营和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定期向学校报告工作。

    第四节 学术组织与咨询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具有教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或决策学校发展规划、校级学术单位的设置与调整、学校重要学术管理制度和学术标准等重大学术事项;

    (二)审定和批准各专门委员会和院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审定和批准各专门委员会和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或工作规则;

    (四)听取和审定各专门委员会研究或决定的有关学术事项;

    (五)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专门委员会和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六)学校授权或委托处理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旨在提升学校重大学术事务决策科学化水平、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委员由组织、人事(人才)部门考察推荐,学校聘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布局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任务。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职权范围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学院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组织单位。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和办学场所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资源配置和管理职权,指导和监督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授权范围内自主运行,定期评估学院发展绩效,引导学院科学定位、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推进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三)统筹推进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支持学科交叉融合和学科集群发展;

    (四)建设师资队伍,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五)组织实施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六)组织实施科学研究、国内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

    (七)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设置学院内部机构;

    (八)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九)践行鲁大质量文化,加强院风教风学风建设,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传播;

    (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与资产;

    (十一)执行学校决定的其他任务,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分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内部治理的基本架构。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按照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与学院行政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

    第五十九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形,经学校审批或备案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系、研究中心及附属机构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基层学术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本单位学术事务的议事和决策,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据相关实施细则履行其职责。院长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院学生会、院研究生会,作为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并对其负责。

    第六十五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等其他二级单位,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服务保障体系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等经费及各类捐赠。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党委是学校财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学校重要财经制度建设、预决算报告和预算调整、重要资源配置和资产债务处置、重要项目立项、大额资金使用、薪酬体系和收入分配等重大财经事项。学校实施绩效管理,强化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规范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的经济行为,完善财务监督机制,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资源合理配置,确保资产安全有效、保值增值。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和保障体系,改善基础设施,美化校园环境,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升教学科研与管理服务智能化、数字化、集成化治理水平。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推进绿色校园、人文校园、健康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着力打造宜学宜业宜居的品质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严格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国际组织的合作,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积极关注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综合评价。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资助困难学生,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设置相应工作机构,加强与校友的联络和沟通,积极服务社会,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校训:厚德、博学、日新、笃行;校风:求是至善,尚实致用。

    第八十一条 校徽以深绿色为主要标志色,以“L/D”为主要设计元素组合成“U”状图形。

    第八十二条 校旗为深绿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10:6.5,中央印有校名,左侧配以校徽。

    第八十三条 校歌为《鲁东大学校歌》,曲波作词,薛瑞光作曲。

    第八十四条 校庆日为公历10月22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全委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